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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食品監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國家為了保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實行了嚴格的食品衛生監督制度,對食品的衛生規定了具體的標準,因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就是對食品衛生監督制度的侵犯;同時,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都可能對他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傷害,因而,本罪也侵犯了不特定的多人數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本罪是危險犯。本罪行為人除了必須有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以外。客觀上還必須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不成立本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也不成立本罪,而成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主體要件#p#分頁標題#e#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9條規定: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并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
(一)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的;
(二)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量刑標準#p#分頁標題#e#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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