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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后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后,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除上述法定監(jiān)護人外,受兒童家長委托負責照管兒童的人,也具有監(jiān)護人的身份,如果使兒童脫離具有這種身份的人的監(jiān)護,同樣是拐騙兒童脫離監(jiān)護人的行為。#p#分頁標題#e#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yǎng)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yǎng)為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并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chuàng)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于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立案標準
根據(jù)《刑法》第262條的規(guī)定,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量刑標準
#p#分頁標題#e#拐騙兒童罪量刑,應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收養(yǎng)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借收養(yǎng)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時,對于多次拐騙兒童的;對被拐騙兒童有奴役、虐待情節(jié)的;對被拐騙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對造成兒童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憂慮成疾或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均應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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