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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7日17時許,正值下班高峰,張某將其駕駛的福特轎車臨停在某市中山路某銀行門前主干道上,阻礙了交通運行。被巡邏民警雷某發現,便依法上前讓其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并對其糾正違章,張某拒不出示并趁民警不備逃離現場。卻順帶將民警雷某拖行數米,致其腰1椎體右側橫突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經鑒定為輕傷。
2013年10月11日傍晚,張某被捉獲歸案,并以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律師分析】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妨害公務情節嚴重可能受到刑事制裁妨害公務罪是指以威脅、暴力方法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在突發事件中和自然災害中,使用威脅、暴力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本案中,張某在下班高峰時期,在主干道上停車,交警上前糾正其交通違章行為,屬依法執行公務。張某不但不配合執法還趁交警不注意,加速逃離,導致交警被拖行數米,造成了輕傷,張某的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實施交通違章行為后,在巡邏民警檢查其相關證件,進行處罰時,用暴力手段阻礙民警的公務執行,且致民警輕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積極對被害民警進行經濟損失賠償,且獲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張某犯妨害公務員罪,判處拘役五個月。#p#分頁標題#e#
一審宣判后,張某以其拖行民警的距離較短、且被害民警腰1椎體右側橫突骨折的傷情與受傷當天的病歷記載的傷情不符、其妻子生病需其照顧等為由,提出上訴,要求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張某為逃避處罰,將民警拖行數米的情形,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等證據材料互相印證,屬客觀事實。被害民警受傷當天的急診病歷雖寫出其腰部傷情,但其在兩天后的CT檢查中明確,現無證據證明其腰部傷情是再次受傷形成或陳舊性傷情。且家庭問題并非法律規定的酌定從輕量刑情節。
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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