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2016年12月30日夜晚22時許,被告人吳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和半掛車與相向駕駛的被害人齊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相撞,導致齊某當場死亡,吳某駕車逃逸。后經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由于被告人吳某事故發生后逃逸,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吳某未對認定書提出復核。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齊某為無證駕駛,且其駕駛的車輛為套牌車輛。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吳某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異議,但對吳某如何適用法定刑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應當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對吳某進行量刑,具體理由如下:
禁止重復評價,是指在定罪量刑的刑事審判階段,禁止對同一不法事實在判斷是否符合犯罪構成和認定刑罰裁量事實方面做重復評價。簡言之,即定罪階段的定罪情節不能在量刑階段進行重復評價。
在無法查清交通事故發生原因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第92條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應承擔全部責任”。本案中,吳某之所以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因為其具備肇事后逃逸這一情節,交警部門也是據此作出責任認定。如果被告人吳某不具備逃逸這一情節,那么其可能在事故中承擔的是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甚至是無責任,當然也可能不構成犯罪。因此,由于其逃逸行為已經是交通肇事的構成要件(定罪情節),依據刑法中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通說理論,對其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檔內確定宣告刑。
【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案發后,被告人主動賠償受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且能夠主動認罪,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故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及法院作出的判決,我們可以認識到在對當事人進行量刑時,應依據,依據“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并結合具體案情及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qita/1179.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