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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為騙取財物的行為,應該認定為詐騙罪。
【案情】
張某欠周某800元錢,周某多次去張某處催討債務,張某答應2013年4月1日償還。但張某身上無錢,便產生了將其好友楊某的摩托車騙來賣錢還債的想法。3月31日,張某到楊某家,謊稱要出去接人并向楊某借摩托車使用。楊某答應了將自己摩托車及行駛證等證件交給了張某。當日張某將車送到某摩托車修理部,以1120元的價格將摩托車賣給了老板趙某。張某將贓款800元用于還債,其余320元自己用了。
【評析】
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車為名然后偷偷賣掉的方式騙取他人較大財物的行為,應該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本案中,張某因別人向其要債而身上又無錢,便謊稱要出去接人要向楊某借摩托車一使用,將同學的摩托車騙出后偷偷賣掉的方式騙取他人較大財物,所獲贓款用于還債和消費,該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該認定為詐騙罪。
相關刑事罪名: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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