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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7月1日,魏某到孫某的汽車租賃店要求租賃汽車,雙方達成合意簽訂租車合同,魏某以事先準備好的虛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及房屋所有權證書作為租賃汽車的抵押物,雙方約定好每天租金,租賃一輛奔馳汽車,并約定還車期限至2012年11月1日。
次日,魏某利用該車,冒充孫某身份將該車抵押給吳某經營的寄賣行里,冒充孫某的身份向吳某借借款20000元,雙方約定于2012年12月1日歸還本息。魏某由于賭博將借款20000元輸光了。2012年11月1日到期后,孫某多次要求魏某還車未果,通過車上的GPS定位系統找到該車所在位置。2012年12月1日,魏某與孫某兩人找到吳某要求還車,因魏某無法償還20000元借款而引發矛盾,孫某與吳某遂將魏某扭送至公安機關。
魏某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吳某持有奔馳汽車,并于2012年12月27日還給孫某。經河池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孫某被詐騙的奔馳汽車價值15萬元。 案后魏某的親屬代其賠償了吳某的借款30000元及相應利息,取得了孫某及吳某的諒解。
【評析】
1.虛假租車后“抵押”的行為應定性為合同詐騙
刑法相關規定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手段是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將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區分,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就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進行分析,詐騙罪侵犯的是他人財產權益。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擾亂市場秩序,其客觀要件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的財物。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關系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當行為人即觸犯詐騙罪也觸犯合同詐騙罪的時候,由法條競合關系可知,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本案中,魏某與孫某簽訂了租車合同是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物,是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使用虛假手段。魏某成功租車后沒有還車意思,對車輛進行了處分,采用虛假手段再次抵押他人。他的行為同時也侵犯了租車市場經濟秩序。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魏某不是積極履行合同而是將合同標的物從事再次非法活動,魏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2.合同詐騙罪的詐騙數額應當認定為車輛的價值
魏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對車輛的抵押,將借款20000元用于賭博輸光,魏某成功租車后沒有還車意思,等同于將租車變賣,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吳某可以通過交付后自己占有的車輛行使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車輛的價值保證了吳某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所以虛假借款20000元的行為不另外成立合同詐騙罪。本案中魏某觸犯合同詐騙罪,詐騙數額應當認定為車輛的價值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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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本案應當定性為合同詐騙罪。詐騙數額應當認定為車輛的價值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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