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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10月,村民韋某花費租金30萬元從村小組以租賃的形式取得村小組一塊農用耕地(面積7.8畝)30年的使用權。此后韋某聯系商某并與其商議,將該地塊的使用權流轉給商某,因商某意欲在此處建設一幢三層房屋,作為公司經營所需的倉庫。韋某稱該地塊屬城市郊區,雖為農用耕地,但通過審批可以轉為建設用地,其可以協助商某辦理審批手續。于是雙方訂立《協議》約定:韋某以200萬的價格將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商某用于建設貨物倉庫。
2015年4月,法院以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2015年5月,商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合同為無效合同,韋某應當歸還轉讓款200萬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針對韋某和商某雙方訂立的協議是否屬于有效合同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韋某和商某雙方訂立的協議屬于有效合同,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屬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五種情形之一時,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
韋某與商某雙方訂立的合同確實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相關規定,因為該地塊是農用耕地,韋某應當先通過合法審批手續,將該地塊轉為建設用地,然后才能轉讓該土地的使用權用于建房。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則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韋某與商某雙方訂立協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相關規定,但只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并非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時,如果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所明確規定的無效情形的,則該合同無效;如果雖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所明確規定的無效情形的,則不能認定合同無效的,此時合同仍然有效。
韋某、商某訂立的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實際上,商某仍能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只不過該土地不能用來建設房屋,無法實現商某最初的合同目的,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小結】
通過以上的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當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約過程中涉嫌犯罪時,并不會影響雙方簽訂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p#分頁標題#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jingji/1216.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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