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趙某與南通市某建筑公司簽訂了關于該地一新開發商品房的工程承包協議,并向建筑公司交納了100萬元的保證金。同年5月份,趙某先后與張某、韓某、謝某等人分別簽訂了泥土、木工、外墻、地漏、粉刷工程的轉包協議,并收取后者的保證金總計125萬元。此后,趙某未按約向建筑公司交納剩余的保證金,致使工程無法順利開工。趙某在明知無法開工的情況下,仍將已經轉包的粉刷工程再次發包給另一承包方宋某,并收取10萬元保證金,拿到錢款后,趙某立即卷款而逃,離開南通市以躲避索債。
受害人張某、韓某、謝某、宋某等人知道實情后,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民警立案偵查,并轉送檢察院。公訴機關起訴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累計13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分歧】
本案的爭議在于被告人的犯罪數額的認定,其收受的135萬元保證金是否都屬于合同詐騙罪。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本案是一起刑民交叉案件,涉及了民事上的合同糾紛和刑事上的合同詐騙罪。兩者有一定的類似之處,都表現為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失。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合同詐騙罪中,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存在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用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財物,而合同糾紛中,合同當事人出于正常的目的訂立合同,只是因為客觀因素而喪失了履行能力。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趙某與張某、韓某、謝某等人簽訂合同時工程仍在正常建設中,雙方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了轉包合同,后因客觀因素,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屬于民事上的合同糾紛案件,不存在欺詐的性質。而之后趙某明知工程無法繼續施工,且粉刷工程已經轉包,其仍隱瞞真相,騙取宋某的財物,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總結】
被告人趙某向張某、韓某、謝某等人收取的125萬元保證金應認定為民事上的合同糾紛,自行起訴;被告人向宋某收取的10萬元保證金,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的涉案數額。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jingji/1124.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