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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里,運輸毒品罪和販賣毒品罪是同一法條規定的,量刑標準也是一樣的,運輸毒品罪和販賣毒品罪將會面臨相同的刑事處罰。有些人認為幫人帶一下毒品,拿點錢,如果出事,只要裝糊涂稱不知道帶的是什么東西,就不會被重罰,但他們想錯了。
田某在乘坐出租車從江蘇省太倉市至浙江省寧波市途中,途經高速公路檢查站,被民警詢問情況及核對身份時,出示假身份證,試圖蒙混過關。民警發現身份證與本人不符,要求查驗田某攜帶的隨身物品,其中繳獲500余克海洛因。經調查了解,田某是職務侵占罪的在逃嫌犯,故一直使用假身份證,其朋友托田某幫忙攜帶包裹,該朋友是吸毒人員,并給付田某巨額報酬,田某聲稱不知包中是什么物品。
法院認為,根據巨額報酬以及他朋友的具體情況,加之在檢查初期,田某并不承認該包裹為其所有,說明田某對于包中的毒品應當是明知的。田某企圖逃脫刑事處罰的辯解最終沒有被法院認可,且運輸毒品數額巨大,田某依法被判處無期徒刑。
此案被告人主觀上的辯解是否成立,主要是通過其他客觀證據以及環境證據等細節鏈接上做出認定,法院會通過完整證據鏈推斷犯罪的主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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