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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7月25日,經人民群眾舉報,民警到達某居民房內進行檢查,并發現關某、鄧某、王某、張某、章某(后四人另案偵查)等五人在關某房屋內吸食毒品。民警將五人帶回派出所內調查審訊。關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其后,檢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起訴關某,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關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分歧】
本案的爭議在于被告人關某因吸食毒品而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五日,能夠抵扣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不贊成行政拘留的期間抵扣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但是此條規定的前提條件是有期徒刑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同一個犯罪行為,或者刑事處罰的行為包含了行政拘留處罰的行為,此時應當避免對犯罪人同一行為的重復處罰,故可以折抵刑期。
在本案中,被告人關某因為吸毒而受到行政處罰,因為容留他人吸毒而被判處有期徒刑,兩者雖然發生在同一時間,且具有牽連關系,但仍不屬于同一行為。且我國的刑法中,容留他人吸毒罪并不要求行為人也實施了吸毒行為,所以容留不能包含吸毒行為。
事實上,不論行為人自己吸毒與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是否存在牽連關系,都不能折抵刑期。因為行政處罰和刑罰的處理對象不同,處罰的依據不同,針對的行為也不同。故被告人關某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不能折抵有期徒刑。
【總結】
適用刑罰時,不僅要保證做到罪責相當,實現刑罰的正當性和獨立性,也要考慮和其他部門法的配合,不重復處罰犯罪人,也不留下放任犯罪人的漏洞。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dupin/1108.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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