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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孔某在某小區一間游戲機室二樓內將被害人熊某的掛包搶走,包內有人民幣15823元,后孔某逃至樓梯口,被群眾將門堵住上鎖未能逃脫并將其當場抓獲。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孔某公然搶奪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應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評析】
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被告人孔某的行為是搶奪既遂還是未遂。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違背被告人的本來意圖,是阻止被告人完成犯罪的客觀因素。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實施完畢或者雖然實施完畢但沒有完成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的犯罪構成,則對于被告人來說是意志以外出于其他原因,且其預期的犯罪結果沒有達到,即構成犯罪未遂。
具體從搶奪罪的犯罪構成來看,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并且主觀上實現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所有要件都具備的情況下,即構成搶奪罪既遂。既遂和未遂的區分標準為實際非法占有(實際控制)他人財物的這一犯罪結果是否發生。
本案中,被告人孔某在游戲機室二樓搶到掛包后,逃至二樓樓梯口,后有人將一樓和二樓樓梯之間的鐵門鎖住,致使被告人孔某未能逃脫。雖然其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并短暫占有了其所奪取的財物,但由于有人將門鎖住,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逃脫,并未實際控制所奪的財物,即沒有實際使用該掛包內錢財的可能性,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未能實現,故其行為應認定為搶奪未遂。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孔某乘人不備,搶奪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在實施搶奪的犯罪過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搶奪財物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未造成被害人的財物損失依法可以比照既遂從輕處罰。被告人孔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辯稱被害人一方開設賭場引誘被告人孔某犯罪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孔某所搶錢財屬于收銀員熊某,并不局限于其賭輸的錢,其被打傷不影響本案的定罪量刑,故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孔某是搶奪未遂,認罪態度較好,要求從輕處罰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自愿繳納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孔某犯搶奪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罪名:搶奪罪
相關刑事知識:未遂、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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