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提示:成立“贓物犯罪”并不要求“前罪”必須構成犯罪
[案情]
邵某的未成年兒子小邵有多次實施盜竊行為,盜取了電視機、手表等物品藏匿在家中,累計數額達1.5萬余元。邵某明知其兒子拿回家中的物品系盜竊所得,非但不進行制止,反而幫助兒子藏匿和對外銷售所盜物品。
案發后,小邵因不滿16周歲,根據《刑訴法》第17條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而將犯罪嫌疑人邵某以涉嫌窩藏及銷售贓物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評析]
本案犯罪嫌疑人邵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12條的規定,構成窩藏、銷售贓物罪。
設立“贓物犯罪”是為了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印ZE物既是盜竊、搶奪、詐騙等犯罪追求的目標,也是證實這些犯罪的主要證據之一,有效、及時地查獲贓物是證實、揭露、打擊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而“贓物犯罪”是幫助犯罪分子把這一證據隱藏起來或者處理出去,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創造了有利條件,無論“前罪”是否構成犯罪,都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追查、審判犯罪分子的正?;顒?,同時也侵害了受害人追索其財物的權利。
只要是由犯罪分子通過犯罪手段取得的贓物就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不一定非要犯罪分子的行為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非要受到刑事處罰不可。如本案例中的邵某的兒子雖然因年齡不滿16周歲而不負刑事責任,但其盜竊所得的物品仍應視為“犯罪所得的贓物”,因此,邵某的行為構成窩贓罪。
#p#分頁標題#e#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邵某的兒子因為在作案時年齡不滿16周歲而不負刑事責任,但他的盜竊行為仍是一種犯罪行為,其盜竊所得的物品仍應視為“犯罪所得的贓物”,因此,邵某的行為構成窩贓罪。
相關刑事罪名:窩贓罪
1、上海刑事律師網(www.happyronin.com)由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共同創建,目的在于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幫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收集和整理,請大家轉載時保留本段內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刑事辯護問題,學習中國刑事方面的理論和實踐知識。上海辯護律師期待成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問題,可以撥打咨詢、預約電話:133-7001-1000,尋求上海刑事律師的幫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caichan/292.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