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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 8月被告人謝某因信用卡透支無法償還故想到了盜竊。經過幾日的準備,當月 12日凌晨謝某來到事先踩好點的某小區一幢公房樓前,攀圍墻進入一樓一住戶人家天井中欲行盜竊,因門窗均已上鎖無法打開盜竊未得逞。后延防盜窗爬上二樓一家陽臺,因戶主被驚醒,其慌忙逃離。謝某仍不甘心,來到了另一幢樓進入一戶人家是出租房,無任何財物可竊。接著又攀窗進入隔壁另一住戶家中盜竊時,被驚醒的戶主當場抓住。
【評析】
謝某多次盜竊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刑法》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罪。這里所要求的盜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有兩個,一個是盜竊數額較大;另一個即為多次實施盜竊的行為。根據《刑法》對既遂犯罪的形態分類,盜竊罪系典型的結果犯,因而盜竊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標準。但盜竊數額并不是盜竊罪定罪量刑的惟一標準,除盜竊財物的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情節和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退贓表現等全面分析,從而正確定罪量刑。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屬多次盜竊的行為,同樣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謝某連續多次實施入戶盜竊行為,雖然其盜竊均未果數額未能達到較大的定罪標準,但其入戶盜竊的行為相對于在公共場所盜竊而言,其危害性更大,符合盜竊罪要求的“多次實施盜竊”的情節犯罪標準且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因此,謝某的犯罪行為雖然未達到盜竊罪要求的數額起點標準,但屬于多次盜竊符合盜竊罪情節構成所要求的行為標準,故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刑事罪名: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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