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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魯某系某副食品批發部送貨員,負責依照批發部負責人開出的提貨單到批發部倉庫提貨,提貨后出庫時由倉庫保管員據單驗貨清點裝車,然后分別送至各大零售超市。工作一段時間后,魯某發現倉庫保管員據單驗貨清點時,整箱整件的食品只點件數,而不開箱檢查,遂產生將貴重食品放入便宜食品的包裝箱內冒充便宜食品(調包)出庫,然后將貴重食品取出變賣,再買入便宜食品沖抵,從中占有差價的想法。2013年9月至12月期間,魯某采用上述調包手段,先后23次將倉庫內的方便面與巧克力“調包”,從而占有各種規格的巧克力計1132盒,總價值人民幣14901元。
【評析】
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盜竊與詐騙相交織的疑難案件,確認行為人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主要是看行為人在其非法占有財物時起關鍵作用的手段。若起關鍵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即為盜竊罪;若是實施的騙術,就應定詐騙罪。所謂關鍵手段,即行為人賴以實質或永久性占有財物的直接方式。
結合本案,魯某取得財物的關鍵手段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致使財物保管人自愿交出財物。魯某通過將貴重食品放入便宜食品的包裝箱內冒充便宜食品——這種“調包”方法,使被害人(財物的保管人——倉庫保管員)誤入整箱的食品均是便宜食品的錯誤認識,結果自愿將食品放行出庫,由此行為人獲得貴重食品與便宜食品之間的利差,即相當于被害人在錯誤認識的支配下自愿向行為人交出貴重食品。
雖然魯某在取得財物過程中采取了一定的秘密手段,但該秘密的性質是欺騙手段的秘密而非取財本身的秘密。第一種意見之所以認為魯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實際上是把魯某在倉庫內秘密“調包”的行為認為就是取財的本身了。本案詐騙的成功自然是離不開秘密“調包”這一重要或者說是關鍵步驟,但無論此步驟如何重要和不可或缺,都并非直接獲取財物本身,都非盜竊罪的秘密竊取行為,此步驟的目的或者說它實際起到的作用只是也僅僅是使被害人發生錯誤認識,為之后“光明正大”地取得財物進行的一個準備和鋪墊,只有兩個步驟結合起來才可能取得財物,整個過程結合在一起即是一個典型的詐騙犯罪行為,魯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caichan/216.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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