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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3月孫某與李某就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2012年8月17日晚孫某與李某因家庭瑣事在同居屋內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孫某用木棒毆打李某。李某被打后,感覺身體疼痛便上床休息。次日上午,李某一直臥床不起,孫某便到醫院開了去痛片給李某吃。當日20時許,孫某抱李某上廁所返回臥室后,發現李某呼吸不暢,隨后李某死亡。經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李某系創傷性休克死亡。
【評析】
孫某因家庭瑣事與妻子發生矛盾,明知自己持木棒毆打妻子的大腿、臀部及手臂等部位的行為會造成損害妻子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是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一般情況是可按實際傷害的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而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但對重傷的意圖是非常明顯的,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孫某因家庭瑣事故意傷害被害人李某,并致其死亡,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罪。
相關刑事罪名: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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