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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2年4月5日被告人夏某因流產而不能再生育,遂想要去偷抱一名嬰兒用來欺騙家人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夏某將想法告訴被告人蔡某,要其幫忙一起去偷抱嬰兒用于收養,被告人蔡某答應并找到被告人田某幫忙,在許諾給好處后被告人田某也答應予以幫忙。2012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夏某在某公園門口看到樊某推著嬰兒車剛從公園里出來,車里坐著一個女嬰,夏某隨即打電話告知被告人蔡某。后被告人蔡某、陳某儀騎摩托車趕到,并乘樊某不備迅速將其女兒抱走后逃離。案發后,被抱嬰兒已被解救。
【分析】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主觀方面是以收養、使喚、奴役等為目的。“拐騙”包括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
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區別。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等,而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是出于販賣牟利的目的,因此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同時,由于拐騙兒童罪相較于拐賣兒童罪的社會危害性要小,二者在刑罰輕重上也有較大差異。
本案被告人夏某采取趁監護人不備秘密抱走嬰幼兒的方式,該行為方式是否屬于“其他方式”或者屬于其他罪名,定性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本案中被告人夏某自知自己不能生育,遂產生了偷抱他人嬰兒用來欺騙家人的想法,故其偷盜嬰幼兒主觀上是以收養為目的,不存在出賣的意圖,依法應當構成拐騙兒童罪。
【法院審判】
法院分別對被告人夏某、被告人林某、被告人田某均犯拐騙兒童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相關刑事罪名:拐騙兒童罪 、拐賣兒童罪
相關刑事知識:有期徒刑 、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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