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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2月5日下午16許曹某因口袋里一分錢都沒有,想辦法要弄點錢用,正好看見學生鄧某路過,曹某就攔路提出要向其借錢,鄧某開始稱沒有錢,曹某則威脅說“如果搜到就要挨打,還要叫人來打”,并開始動手搜身。鄧某害怕便主動拿出100元現金給曹某,錢到手后,曹某留下電話號碼給鄧某稱打電話會還錢。當晚鄧某打電話給曹某,曹某拒不接聽。
【評析】
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搶劫。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采用語言恐嚇威脅的脅迫方法,對被害人產生精神強制,使其不敢反抗,迫使其交出財產,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搶劫罪。
被告人的行為不是一般的民事借貸行為。民事借款應該是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被告人采用語言威脅等的手段并搜身,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本案中的“脅迫”是以語言威脅的脅迫方法,迫使對方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以便占有財物,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其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屬于刑法打擊的對象,不能簡單地視為一般的民事借貸行為來處理。
被告人的行為不宜定敲詐勒索罪。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兩者在犯罪構成上還存在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筆者認為,區分搶劫與敲詐勒索,在于是否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若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則定敲詐勒索,否則定搶劫。本案被害人是在校學生,其心理承受能力和辨別能力尚不成熟,被告人通過語言威脅的脅迫手段,對被害人產生的心理恐懼和精神強制足以達到使其不敢反抗而當場交付財物的程度。
綜合本案案情,被告人用語言威脅的手段并強行搜身索財物的行為是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不同的罪名,既觸犯了敲詐勒索罪,又觸犯了搶劫罪,構成刑法理論上的想象競合犯應當選擇一個重罪處斷,而搶劫罪比敲詐勒索罪要重故應定搶劫罪。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敲詐勒索罪
相關刑事知識:想象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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