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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11月13日晚21時許被告人黃某、金某將網友鄺某騙至某旅社203房間。在房間內二被告人輪流以語言恐嚇和暴力威脅手段逼迫鄺某賣淫,均遭拒絕。被告人黃某從鄺某隨身攜帶的包內搜出手機和100余元現金扔在房間內的床上。被告人金某在明知被告人黃某欲以奸淫為手段逼迫鄺某賣淫時離開房間,而后,被告人黃某強行與鄺某發生了性關系。其間,被害人鄺某秘密打電話向朋友求救。二被告人得知有人到旅社尋找鄺某,唯恐罪行暴露,隨即逃離現場。在逃離現場時,被告人黃某隨手拿走鄺某的手機及100余元現金。被告人金某在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并協助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黃某抓獲歸案。
【評析】
本案為挫折被害人不愿意從事賣淫活動的自由意志,行為人實施了迫使他人賣淫的強奸和其他強迫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被害人順從其意志,構成強迫賣淫罪犯罪未遂。具備加重情節的強迫賣淫罪犯罪未遂,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強迫賣淫罪屬于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強迫賣淫行為并達到一定程度即視為犯罪行為的完成,該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既遂。根據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以及強迫賣淫罪客觀構成要件的特征,行為人實施了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被害人因行為人的強迫行為而意志不能自主,被迫同意從事不自愿的賣淫活動,即是強迫賣淫的既遂;行為人強迫后,被害人不屈從,屬于犯罪未遂。本案中,被告人實施了迫使他人賣淫的強迫和強奸行為,但被害人并沒有因此而屈從于其意志,故仍屬于強迫賣淫犯罪未遂。
所謂情節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由于具備了超出基本構成的嚴重情節,按照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依照本罪定罪,并加重其刑罰的情況,情節加重犯也存在犯罪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2005年6月8日)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認為情節加重犯存在未遂的觀點,也符合刑法總則與分則關系的一般原理。情節加重犯作為派生的犯罪構成是由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而未遂形態作為修正的犯罪構成是由刑法總則條文規定的,根據刑法總則與分則關系的一般原理:總則的規定適用于分則,就此而言,情節加重犯也完全有可能有未完成形態。
本案中被告人盡管具有強奸后迫使賣淫加重情節,但是被害人并沒有因此而屈從于其意志,故應是屬于強迫賣淫犯罪未遂。應當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四)項關于“強奸后迫使賣淫的”這一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即可以比照具有該加重情節的既遂犯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罪名:強迫賣淫罪
相關刑事知識:犯罪未遂、情節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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