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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1月3日晚上九點多,被告人蔣某因無錢回家過年,便想起曾在武俠小說里面看到過他人拿刀實施搶劫的情形,于是萌生持刀搶劫他人,弄點錢的念頭。
當晚九點多,被告人蔣某攜帶一把自制大砍刀,騎摩托車從家中出發,一直往縣城方向尋找搶劫對象。后來他發現“利民小賣部”亮著燈,被告人蔣某上前敲開小賣部的門,見被害人林某一人在店中,被告人蔣某遂把林某推翻在地,用大砍刀架在林某的脖子上,威脅說如果不拿錢出來就讓林某腦袋搬家,被害人林某進行反抗,但反抗無效。
恰好,林某妻子聽到奇怪響聲,從里屋門縫里看到此情此景,她趕忙用手機告訴了臨近的親友,同時報了警。被告人蔣某聽到里屋還有人在報警,趕忙踹了林某一腳,拿起砍刀落荒而逃。之后,被告人蔣某被派出所民警抓獲。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蔣某的行為屬于何種犯罪形態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蔣某的搶劫行為屬于搶劫未遂,理由如下所述:
一、出現其他原因而停止行兇的犯罪形態分析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作為兩種典型的犯罪形態,二者的主要區別變現為,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犯罪未完成。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屬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中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當事人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當事人的行為需符合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必須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等三方面條件,才能構成犯罪中止。因此,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三個特征: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二、關于本案中蔣某搶劫的犯罪形態分析
《刑法》中第2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本案中,蔣某在實施搶劫行為過程中,由于被搶劫對象反抗及商店里屋家屬及時發現并報警,根據社會一般觀念,此類情況足以對行為人產生強制性影響,此時的蔣某實際上已經不能再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因此,蔣某放棄犯罪意圖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其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蔣某在實施搶劫行為的過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以及其家屬的報警行為,依據一般社會觀念,此類情形對一般人足以產生強制性影響,使其認識到實際上已不可能繼續實施犯罪。因此,即使蔣某自己是因擔心被當場抓獲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的,然而依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即在同時考慮主觀說與客觀說的基礎上,蔣某的行為仍應被認定為搶劫未遂。#p#分頁標題#e#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對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屬于犯罪未遂進行認定時,應依據當事人在犯罪過程中,是否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導致犯罪行為未得逞等實際情況,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出公正合法的判決。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baoli/1172.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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