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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2月8日,趙某等人在某公園遇見被害人劉某,因兩人曾有過矛盾,故趙某便懷疑是劉某燒毀其汽車,當即聯系被告人錢某、孫某、李某趕到公園,在趙某的示意下,錢某、孫某、李某等人挾持劉某到某公司倉庫。其間趙某要挾劉某承認車輛燒毀一事并賠償損失。因劉某不承認并拒絕賠償,故四被告人便對劉某進行毆打、跪啤酒瓶蓋、灌服毒品并限制劉某人身自由,直到劉某家人交出2萬元現金后,才將劉某放走。其間劉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長達35小時,經法醫鑒定,劉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評析】
一般情況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別區分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之間的界限:
一、犯罪目的不同
實施綁架的目的是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而實施非法拘禁的目的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為取回“自已應得”的財物。
二、侵犯客體不同
綁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屬于復雜客體;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屬單一客體。如果索要自已的財物,則不涉及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問題,故以索要被害人合法的債務為目的進行的綁架案件,一般認為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判處非法拘禁罪。
三、客觀方面不同
綁架罪的客觀方面構成不僅要有對被害人的非法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還要有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如實施暴力、脅迫等;非法拘禁罪的客觀方面構成只是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如公開或半公開的扣押或限制等。
四、債權債務關系不同
綁架罪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而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非法的、超過實際數額的債務或者根本沒有債務關系,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并向其索要財物的行為,則應認定為綁架罪。在司法實踐中,只有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確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才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否則,應當認定為綁架罪。
本案中,趙某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主觀認為劉某將其車輛燒毀,而伙同錢某、孫某、李某對劉某進行人身自由限制、毆打等暴力手段,直至拿到2萬元現金后才放人。根據上述事實,趙某、錢某、孫某、李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
第一,從犯罪目的看,符合綁架罪的特征。趙某與劉某曾有過節,其犯罪目的明顯有泄憤報復的意圖,而不僅僅是為了限制劉某的人身自由。
第二,從侵犯的客體上看符合綁架罪的特征,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實施的上述行為,其侵犯的客體不僅包括劉某的人身自由、身體損害,而且還侵犯了劉某的財產權利(向其家人索要2萬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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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上看符合綁架罪的特征,趙某、錢某、孫某、李某不僅勒索劉某的財物,而且還對其毆打、跪啤酒瓶蓋、灌服毒品,屬于使用暴力的情形。
第四,從趙某與劉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上看符合綁架罪的構成特征,趙某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劉某將其車輛燒毀,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趙某伙同他人將劉某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行為構成綁架罪。
【結論】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被告人趙某、錢某、孫某、李某構成綁架罪。本案中,趙某主觀上認為劉某將其車輛燒毀而對其實施犯罪行為,但并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車輛燒毀系劉某所為,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四人非法拘禁劉某,對其索要財物,并采取毆打、跪啤酒瓶蓋、灌服毒品等手段對劉某人身造成損害,其行為認定為綁架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baoli/117.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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