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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1月30日晚,沈某邀集蔡某、尹某、何某(均已判刑)、魏某(在逃)等八人在某集鎮餐館吃飯時,沈某提出去搶錢某開設的賭場,其他人員積極響應。
隨后,沈某駕駛“桑塔納”轎車載著同伙來到賭場,由尹某手提裝有砍刀的編織袋在樓下守候,蔡某、何某、魏某三人進入賭場內實施搶劫,沈某等其他人員在轎車內接應。蔡某等三人進入賭場后,將賭桌掀翻,并對賭博人員進行言語威脅,現場搶得現金1000余元,隨后一同逃離現場。
【分歧】
本案在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沈某等人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沈某等人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具體理由如下:
由于搶劫罪對公民人身及公私財產安全具有極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國刑法對搶劫罪,在數額或情節上沒有并未作出限制性規定,即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實施了以脅迫、暴力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應認定為犯罪。當然,這并不意味著認定搶劫罪就無須考慮財物的數額及犯罪情節,如果當事人使用輕微的威脅或暴力,且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搶劫的財物數額較少的,可以不按犯罪判罰。
結合本案分析,搶劫賭資屬搶劫特定財物的行為,而刑法對搶劫特定財物的定性則有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當事人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行為,應以搶劫罪定罪。本案中,雖然沈某等人的犯罪情節雖然較輕,也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搶得的錢財數量也不多,但仍應根據意見中的特別規定、按搶劫罪定罪量刑。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如果當事人實施了搶劫獨自、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等行為,即使其犯罪情節輕微,且并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其行為仍應按照搶劫罪判罰。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baoli/1147.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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