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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任某新交了一個男朋友何某,周末,任某邀請其男友何某到自己租的房子里玩。何某則叫了他的好哥們商某和魏某一同前往,到達任某租的房子后,四個人決定一起打牌消遣,在打牌的過程中,何某、商某和魏某發現任某很有錢。
于是,在休息的時候,魏某把商某和何某叫出來,離開了任某的房間,來到了樓道樓梯的拐角處,魏某和商某及何某商量,既然任某這么有錢,正好又缺錢用,不如就把任某的錢給搶了。
三人達成一致,回到任某的房間內就把任某給綁起來,并把任某包內的3萬元錢拿走。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何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何某當場使用暴力即將任某捆起來并強行將任某的財物搶走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沒有分歧,但對于何某等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入戶搶劫則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何某等人的行為已構成入戶搶劫。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從“入戶搶劫”的內涵進行分析。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搶奪、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第1條,對“入戶搶劫”罪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范。即在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首先明確“戶”的范圍,即“戶”應該是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其次“入戶”目的具有非法性,即必須是以搶劫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最后,當事人必須在戶內發生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
本案中,任某租用的房屋是符合“戶”的范圍的,其租用的房屋是其住所,符合供其家庭生活及與外界相隔離的特征。何某等人在任某居住的房屋內即戶內實施暴力捆綁了任某,該行為符合暴力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這一條件。
第二,“入戶”目的應具有非法性,即當事人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即使發生在戶內,但如果當事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進入戶內后,臨時起意實施搶劫,則其行為不屬于“入戶搶劫”。
本案中,何某等人并不是以搶劫為目的進入任某的房間,此時何某等人是不具備入戶目的的非法性。但是,在何某等人在打牌中發現任某很有錢后,他們曾經一度離開了任某的住處即離開的任某的“戶”,在任某所居住樓層的樓道樓梯的拐角處即“戶外”密謀搶劫任某,再次進入任某的房間即第二次入戶時,何某等人的入戶就已經具備了入戶的非法性了。所以,何某等人的行為完全符合了入戶搶劫的所有犯罪構成要件,故其行為屬于入戶搶劫。 #p#分頁標題#e#
【小結】
通過以上的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對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入戶搶劫罪進行分析時,應具體依據當事人搶劫行為方式的地點是否滿足“戶”的概念,當事人是否以搶劫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等具體情況,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baoli/1141.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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