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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2歲的蔣某和20歲的周某(女)二人談戀愛,但因周某家庭社會地位比較低,所以二人的戀愛受到了男方蔣某家長的強烈反對。
蔣某是個孝子,不忍心違背自己父母的意愿,于是拿來了兩瓶毒藥,一瓶毒藥是真的,另一瓶毒藥是假的,蔣某把真的可以致死的毒藥給了周某,自己拿著假的那瓶毒藥。蔣某對周某說:“既然我們今生無緣再一起,那我們就一起喝下這毒藥,那么我們就可以相約來世了。”周某覺得自己很是幸福,能與自己心愛的男人一同死去,所以與蔣某一同各自喝下自己的那瓶毒藥。
毒藥喝下去后,周某便毒發身亡,蔣某則茍且偷生。后周某的家人將蔣某高尚法庭。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蔣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蔣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蔣某讓周某一起自殺的行為屬于教唆他人自殺的行為。教唆他人自殺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一般人都不會輕易自殺,尤其是對于一個成年人而言,其理應知道自殺意味著生命的結束。通常情況下,別人教唆周某去自殺的行為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20歲的周某已經成年,具有自己的辨別能力,有自由選擇死與不死。本案中,周某卻因蔣某的教唆自殺而死亡,因此蔣某教唆周某自殺已經具有間接正犯標的情形,達到了間接正犯的程度。
第二,間接正犯是指間接實行犯利用他人的行為來實現自己犯罪目標的行為。間接正犯的成立主要包含兩種情況:一是利用威逼、欺騙等手段使對方成為自己實現犯罪意圖的工具;二是利用權力組織讓對方成為整個犯罪過程中的棋子或者是工具,進行隨意的調派和使用進而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
本案中的間接正犯屬于第一種情況,蔣某是利用欺騙的手段來實現周某是自己的犯罪工具。蔣某欺騙周某說要與其一起殉情,蔣某欺騙周某使周某對自殺的行為產生了認識錯誤,具有間接正犯的性質,所以蔣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雖然當事人教唆他人自殺的行為,一般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當其采用威脅、欺騙等手段使受害人成為實現自己目的的工具時,其行為則應按照故意殺人罪進行定罪處罰。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baoli/1130.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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