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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11月25日,張某到一家名牌皮包專賣店閑逛,專賣店老板梁某認為張某偷了店內的名牌錢包,故而雙方發生口角,隨后雙方進行廝打,梁某將張某打傷。次日,張某糾結數人手持鋼管找梁某理論,梁某事先已有準備,雙方互相斗毆。
在相互斗毆中,梁某手持西瓜刀將張某砍傷,張某眼見打不過對方后便逃跑,但被聞訊趕來的梁某的朋友張某、何某撞到,吳某、何某見張某欲逃走,遂將張某打翻在地并對其拳打腳踢,張某起身手持鋼管將吳某、何某打傷。
之后,接到報警的公安人員趕到,對參與斗毆的人員實施抓捕。經鑒定,張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分歧】
本案中主要針對張某將吳某打傷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張某的行為應該認定為正當防衛,理由如下:
正當防衛,又被稱為排除犯罪行為。我國刑法中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取的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損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因該行為造成不法侵害者受到損害時,行為人不必對此負刑事責任。”判斷行為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應滿足以下條件:(1)行為人實施防衛行為必須具有出于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正當動機;(2)防衛行為所針對的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侵害,對尚未開始實施或者已經結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采取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3)實行正當防衛的目的應當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當不法侵害的行為被制止后,不能再對其繼續采取防衛行為;(4)防衛行為的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人造成損害;(5)防衛行為對不法侵害人的損害應該在一定限度內,即行為人的正當防衛行為應以能夠制止不法侵害為限。
具體到本案,本案從發生到結束共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在服裝店內梁某認為張某偷了自己店內出售的名牌錢包,故雙方發生爭吵,進而梁某將張某打傷,在這個階段,如果張某確實偷了梁某店內出售的錢包,這無疑是一種盜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這不能成為梁某打傷張某的理由。
第二階段:張某被打后,心懷不滿,就糾集數人手持鋼管前去毆打報復,互毆中梁某拿起一把西瓜刀將張某砍傷,張某受傷后逃跑。在此階段雙方明顯具有互毆性質。
第三階段:張某受傷后逃跑,這時,得知消息的梁某的朋友張某、何某正趕到,看見張某逃跑,兩人將張某打翻在地并對其實施拳打腳踢,張某起身手持鋼管將張某、何某打傷。在這個階段,張某受傷后逃跑,互毆行為已經結束,張某、何某將張某打翻在地并對其實施拳打腳踢,此時,對張某進行的毆打,是在張某已經放棄斗毆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實際上已經由雙方的互毆行為轉化為張某、何某單方對張某的不法侵害。#p#分頁標題#e#
從張某實施的傷害行為來看,其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自衛而傷害張某的。盡管張某之前為了報復,糾集數人手持鋼管前去毆打梁某,但張某被砍傷后逃跑,也就是張某放棄了斗毆行為,在逃跑過程中,張某、何某將張某打翻在地并對其實施拳打腳踢,張某已經由互毆的侵害者轉化為被侵害者,而張某此時屬于不法侵害人,隨著這種身份的轉化,張某的人身權益已經遭受來自張某、何某的嚴重侵害。
此時,張某為了維護自身權益針對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應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認定為正當防衛。
【總結】
通過對本案例的分析,可以使我們認識到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時,應根據行為人防衛行為是否具有合法的正當動機;行為人的防衛行為是否發生在不法侵害正在發生時;行為人的防衛行為針對的對象是否是不法侵害者及其行為是否損害了沒有進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行為人的防衛行為是否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范圍等幾方面進行認定,避免出現認定不清,罪責不明的情況。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baoli/1107.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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