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杜某于2013年1月入戶盜竊,公安機關抓獲杜某后將其刑事拘留,后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6月8日,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以杜某涉嫌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但未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6月11日法院傳喚杜某未到案,經調查杜某于6月6日于該市搶劫,涉嫌搶劫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羈押于看守所,所以法院未能成功送達起訴書副本等訴訟文書。
【評析】
1.該涉嫌搶劫應認定為新的犯罪
遺漏罪行通常是指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前的罪行、審查起訴期間發生但檢察機關已知的罪行作為。審查起訴期間發生但檢察機關未知的罪行、提起公訴后的犯罪應認定為新的犯罪。本案中,盡管是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發生的涉嫌搶劫,但檢察院提起涉嫌入戶盜竊罪公訴前并未掌握或者知曉涉嫌搶劫的犯罪事實,不應認為屬于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未查明有遺漏罪行的情形,該涉嫌搶劫應認定為新的犯罪。
2.就本案法院不應當進行的方式處理
杜某涉嫌搶劫羈押于看守所,其處于司法機關控制下,并非客觀不能送達起訴書副本等訴訟文書,事實上能夠傳喚杜某到案,所以不能簡單認定為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法院不應當以中止審理方式處理。僅僅為了等待移送補充起訴新罪而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退回檢察機關是不合理和不必要的,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對新罪補充起訴與對前罪補充偵查是不同的,要注意區分。本案并非因杜某涉嫌入戶盜竊罪需要補充偵查,所以不應作出退回檢察院的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復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司法解釋要求通常不能在明知有后罪的情況下先行判決,而應將前后罪合并審理。基于避免重復審判、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節約司法資源這些方面的考慮,法院不應就入戶盜竊罪先行判決。
3.在程序上法院對提起公訴后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處理
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由檢察院就杜某涉嫌搶劫一案審查起訴、補充起訴后,法院再一并審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了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的情形,其中包括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情形。本案中發現新的犯罪事實不需要補充偵查、補充提供證據,但是有補充起訴的需要,故檢察院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從而來解決本案的審理期限困難。但檢察機關提出的一次或兩次延期審理的建議,其程序稍顯得冗長、繁瑣,建議完善審理期限重新計算的規定用于簡化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p#分頁標題#e#
綜上所述,在法院受理該公訴案件后,杜某因涉嫌犯新罪而處于偵查階段以致本案暫不宜開庭,不屬于被告人不在案、不能抗拒的原因,人民法院也無需中止審理,法院不應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應繼續審理時告知、建議檢察機關補充起訴事宜,并案審理,必要時采納檢察機關延期審理的要求。
本文來自互聯網,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整理發布,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對刑事辯護案件有非常豐富的經驗,在十多年的執業生涯中,尤律師辦理過大量的各類刑事案件,成功為很多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幫助他們減輕、從輕處罰、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辯護需求請聯系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預約、咨詢熱線:135-6473-5555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baoli/110.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